版權法的偏見

不說不知,圖書館員是版權法的專業。在香港未有成熟的版權法以前,Fair use 理念以經根深柢固於圖書館業內,究竟買了一本書後再借與讀者傳閱是否違反版權法?影印文獻算不算犯法?Interlibrary Loan 算不算犯法?與其去問庸官,不如問一問圖書館員。圖書館與知識產權之間作互相平衡的運作有二百年的歷史1。現今的香港,還在研究『影印阿 sir 份 notes』有否觸犯法例。

每次見到一些似是而非的版權論點,都會令我火起三尺,以下是某周刊前陣子撰寫的一篇關於版權的文章2,還說是律師的專業意見云云,節錄如下:

Q:取用網上資料,包括文字內容、相片、數據是否侵犯版權?除徵求對方同意外,是否有其他辦法,如標明出處?

葉謝鄧律師行答 網上的文字 , 相片屬版權作品,「取用」如果是指「看閱」, 並不侵犯版權 ,但如果你是指「覆製」 和「貼上」 (copy and paste),在另一網頁上, 則便是犯了版權,必須取得版權擁有人的授權或同意 。標明出處是沒有用的。

如果你希望無須取得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採用版權作品 ,只可以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的範圍內,為「評論,新聞報導或研習」作為目的進行。何謂「公平處理」 ,須按個別事件而作出判斷 , 不可能在此一概而論。

至於數據 , 如果作者須經過 「智慧和勞力」 ﹝skill and labour﹞才可以製作完成 , 便可受到版權保護 ,何謂「智慧和勞力」,亦視乎個別事件而定 ,不可能在此一概而論。

依據法例,原創者都擁有一切知識產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擁有權,但確認原創者卻往往是難處所作,版權註冊能對作者的原創權提供有效的證據﹝見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註冊處網址﹞。香港的處理方式大都參考美國,所有申請均由中央圖書館處理,但注意中央圖書館只會紀錄保存,並不會確認申請人是否版權的擁有人。例如是否有第三者己經申請了該網頁內容的版權等等,一切爭議需經法庭判決。經過「智慧和勞力」而製作的製成品的版權並不會自動 確認知識產業的擁有權,所以最好還是對作品作版權註冊。

Fair use﹝文章稱為 fair dealing﹞只是版權法的概念,並不能用以版權使用的守則,所有轉載均需版權擁有者授權。

概念並不能註冊版權,例如愛因斯坦不能把 e=mc2 註冊而要求每位使用過該方程式的學者付款等,所以設計概念理論上也不能註冊,但廣告公司另有處理方法。

另外,凡經香港政府中央圖書館書籍註冊組登記的書刊均自動獲得版權註冊,網頁並不包括在內,網頁註冊只限於內容、圖畫及相片,概念並不包括在內。每日更新的內容並不會自動受到版權保護,擁有者需定時註冊,例如新聞網站每日都會註冊更新部分。

資料庫內容不能註冊,例如訪客留言等,但資料﹝留言﹞卻可以註冊。

最後,世界上並不存在全球性版權註冊,因為一國並不能強迫另一國承認自己的版權註冊資料,但大家互有簽訂協議,例如世貿組織之類,大網站會在全球主要國家註冊,但理論上一個主要國家己經足夠。

事實上,現行的版權法仍然比較保守,都是依據出版讀物的型式處理,仍然不太適合用於網頁及資料庫,美國國會圖書館不諱言會修改有關法例云云。另外,本網站一切內容均在美國國會圖書館註冊,並會作定期作更新註冊。

  1. 跟據美國國會圖書館成立日計起。
  2. 資料來源提供自某網站。

註:多謝比蒂同志指正『手則』的筆誤,也多謝同志D對版權法的指正。

137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