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曾蔭權司長為首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自北京回港,從中央政府帶來一個訊息:
研究上述兩個(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問題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不嫌我老人家囉唆的話,我們再一次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
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法從來沒有提及『如需修改』之上還需請示中央政府。基本法本身就是法,不容許莫需有地加一個『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在法律之上。若不,基本法的權威蕩然無存。不信?請看看,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在成為香港合法居民前『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煽動定義也『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當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之前也『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例如必須要『愛國』等等,黨大於法,長此下去,各位不妨把家裡的基本法拋進垃圾桶算了。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另一個訊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來擋駕香港人的普選要求,董建華一連當了兩屆特首,愛國情操不容置疑。然而,一如前述,愛國定義當然也『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中央政府認為香港人要求普選便不愛國,是因為搞民主便不愛國,中央其實一直犯了哲學上的邏輯錯誤:A 君愛上 B 君,C 君也愛上 B 君,是否等於 A 君也該愛上 C 君?算一算,
- 香港人的特首是董建華
- 董建華『非常』愛國
- 結論:香港人愛國便應該愛董建華?
- 還是,香港人不愛董建華便不愛國?
根據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自北京帶回來的指引,從今天起,我也要愛上我的情敵。
*愛國論最近鬧得熱血沸騰,昨日已有政客討論『愛國=愛港』及『愛國=愛廿三條』的問題,為免落後於人,提前今天上傳,以免被詬病『執人口水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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